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床位数不得超过总数10%,一二级医院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近日,北京市出台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新*。在医院特需医疗“觉醒”的当下,这对民营医疗机构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吗?
限制还是鼓励?
北京新*:规范医院特需医疗服务
严格控制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近日(4月12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主要针对公立医疗机构,在“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加强限定服务区域管理”、“调整激励机制”、“做好特需医疗服务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引导要求。
其中,关于“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这一规定引发了网络热议。因为北京市在这一《通知》中指出:
1、北京市将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
2、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3、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
4、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除此之外,该《通知》还明确,要将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发现公立医疗机构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的要及时处理,并降低考核等次,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以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患者不得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享受优先检查、优先手术等服务,价格也要在显著位置公示。
从各种角度上看,北京市的这份《通知》,认可了医院多元发展、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但与此同时,也给试图通过特需医疗增加收入的医院套上了不容忽视的紧箍咒。
民营市场惨遭蚕食?
公立特需医疗正在觉醒
众所周知,特需医疗服务,作为一种更人性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往往是许多高端民营医疗机构,或是希望与医院差异化竞争的医疗机构,选择提供的服务。
患者通过支付更高的价格,享受高附加值的就诊体验,这种体验不限于与商保对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坐诊,有专人为病人提供从挂号、诊疗、缴费、取药等全程导医,有单独的诊疗室,有酒店式装修的独立病房,医院维持收入增长的重要盈利点。
然而,随着医院的服务觉醒,以及年之后国家对于医院提供特需医疗的*策松绑,医院这块引以为豪的蛋糕,最终还是出现了被抢占、分食的情况。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安徽省妇幼保健院西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云南省昆明市妇幼保健院等一大批医院开始建设康复月子中心,VIP月子房收费标准过万,提供“多对一”全程康复照顾等服务。医院对此感到“压力很大”,担心当地产妇被医院直接分流。
▲安徽省妇幼保健院西院(公立)“月子房”
北京市此次发布的通知文件,虽然只是个地方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医院对于特需服务市场被抢占的焦虑。医院开展特需服务受到监管和限制,医院开展同类特需服务或许就会有更大的生存空间,对于医院来说,是一件难得的好事。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这种规范,本质上还是在准许和鼓励医院按照更高的标准发展特需医疗,引导提升医院的诊疗品质,而这对医院来说,形成的更多的是竞争压力。医院特需医疗发展“道阻且长”。
滑动查看北京市《通知》全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
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市中医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8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精神,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我市将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国际医疗服务发展。为保障此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
由*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满足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交往中心需要,满足国内外患者多层次医疗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向患者提供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比例范围内设置和发展国际医疗部。
按照国家和市委市*府决策部署,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不受影响,不能因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
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二、科学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
(一)加强门诊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要合理分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参加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手术和教学科研任务的时间,做好具备门诊出诊资格医师的出诊管理,严格加号管理,认真执行专家停诊审批和停诊后补诊制度。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未完成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在特需医疗部提供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要科学调控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诊疗力量,结合各科室医师数量和门诊开诊情况,确定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从事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比例,并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鼓励退休医生从事普通专家门诊。
(二)限定服务区域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特需医疗服务区域要满足临床需要,保证医疗质量。特需门诊设有挂号、治疗、药房、收费区域,提供相应的常规辅助检查,特需病房实施整体护理,设施条件齐全,符合特需医疗服务患者需要。
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标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同时在医疗机构官方网站公示相关内容,使用医疗机构正式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以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患者不得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享受优先检查、优先手术等服务。
(三)体现患者自愿
选择特需医疗服务坚持患者自愿原则。医疗机构要在各种预约平台、自助机或挂号窗口,明确提示患者区分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并在挂号条上明显标注。要建立和完善患者住院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医疗服务。
(四)调整激励机制
公立医疗机构要改革医疗机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制订有效措施,鼓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充分发挥临床专家在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科研教学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三、持续做好特需医疗服务监管
(一)公立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
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院内特需医疗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考核监督。医疗机构要落实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医师不得自行与商业挂号网络平台合作,不得违规收取高额挂号费。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加强监管
市、区卫生健康行*管理部门和中医管理部门要维护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医院巡查、医院绩效考核、医疗质量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切实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服务投诉渠道,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将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发现公立医疗机构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的要及时处理,并降低考核等次。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单位要做好相应监管工作。
(三)充分发挥社会和行业协会作用
要充分发挥医疗卫生专业行业协会的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帮助管理部门、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单位发现问题并持续改进特需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规范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并向社会做好公示。同时,请于4月底前,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填写《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公示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所填信息将在卫生健康行*管理部门网站上同时对社会公示;如有关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通过系统修改维护。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4月8日
来源:民营院长俱乐部
作者:孢子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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