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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5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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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包含了疾病险和医疗险等等,是近几年保险行业内持续爆发式增长的一种险种,也侧面反应出老百姓对健康险的需求和购买偏好。我们可以根据央视的数据来直观感受下健康保险的增长幅度。

“今年上半年,保险业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财险和人身险发展状态良好,人身险发展速度更为稳定且可持续,作为人身险之一的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高达31.7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人身险三种主要业务的保费收入增长均达到两位数,特别是健康保险,仍然处于领跑地位。同比增长超过寿险19.23个百分点,超过意外险14.52个百分点。”如果你还认为有了国家的医疗保险和农村医保就足够了,可以点击链接阅读Jack的历史文章:“社保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社保却是万万不能的”。多学一些关于社保的知识以及优缺点,是没有坏处的。商业健康险,前缀“商业”二字的意思,一是保险公司承办承保的,二是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是要追求盈利的。因此每一份商业保险就像是一份“对*协议”,谁都不想输,谁都不想赔钱,但游戏规则又必须事先声明,那就是保险合同。每一份保险合同都是每一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任何事项都白底黑字清清楚楚写在上面。购买健康险,投保的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而且只承保未来的疾病或意外风险,对既往症不会接受承保或有条件承保。所谓既往症,就是在保险公司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前,被保人已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在保险合同里,一般对“既往症”的定义是有三方面:因此,像慢性病,如高血压、乙肝病*携带及肝炎、糖尿病、胃炎、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是需要长期治疗的,就属于既往症。像严重的疾病,比如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脑中风留下后遗症的,也属于既往症。就算没有就医,但已经出现了症状体征,或者在体检时已经发现的,也一样属于既往症。但像一些支气管炎或肺炎等常见小病的住院且已经治愈,反而不属于既往症。保险公司一般承保的都是不确定的损失,而既往症是已知的风险,不具有偶然性,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损失,这与保险自身目的相违背。这一点明显体现在医疗险中:医疗险对于既往症是都不赔的。目前大部分的医疗险里规定“既往症不赔”是体现在免责条款里。比如平安e生保的条款里:比如众安尊享e生的规定细致到等待期内的既往症:而疾病险里对既往症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在健康告知时声明里“黑体字”上。比如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公司的,在这里:比如光大永明人寿的,在这里:各家公司的重疾险投保时都是这样声明的,Jack就不多举栗子了。重疾险如果发现既往症没有如实告知,常见的后果就是出险后拒赔,并解除合同。而被保险人要么接受拒赔,要么就维权和争取理赔。那有了既往症,是不是就不能购买健康险了吗?其实,既往症的轻重程度才是决定了能否通过健康告知的关键。购买健康保险的前提并不是身体一定要多健康,一些亚健康的人群,也可以利用健康告知的问询内容申请人工核保,争取标体承保、加费承保和除外承保。而告知了既往症后,未来保险公司就不会以此理由而拒赔了。也可以通过一些告知技巧来避开自己的某些既往症而合理投保健康险。但这点技巧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才能进行!大部分人在互联网上买保险,都是直接跳过“健康告知”下一步直达付款页面。昨日Jack的一位同学很高兴的告诉我,他的幽门螺旋杆菌测量是阴性的。我顺便也问了是否有做胃肠镜检查,他说在年时有检查,报告上是写“浅表性胃炎”。我又多问了一句,在年购买平安福的时候有如实告知这个体检结论吗?他很奇怪的问,为什么要告知?很显然,业务员没有具体细问并引导如实告知。而平安福的健康告知也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告知过往3年内的任何体检异常。其他公司只问2年内或1年内。Jack的建议,就是让这位同学尽快联系业务员并且补充告知。而过了一会儿,同学又打来电话,说业务员解释小毛病可以不用告知,只要过了2年就一定会赔。很显然,这位业务员嘴里的2年后就可以赔,是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那我们来看看这个条款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分两点仔细地来理解:第一,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两年不可抗辩的核心内容就是,且仅仅就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所以,这个条款很大程度上是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肆意解约并拒赔行为,对客户和保险公司而言都是好事。第二,赔不赔,核定的是“保险事故”。讲到大家关心的是否赔偿问题,请注意:赔不赔的核心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这和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其实关系不大。如果并没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一样可以不赔。

那如果像我同学这样,浅表性胃炎没有告知就投保了重疾险,也许未来继续发展: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肠上皮化生→异型增生→肠型胃癌。那过了2年后,保险公司查到了既往症记录,虽然不能解除合同,但依然可以按照没有如实告知浅表性胃炎而拒赔或者拖延赔付等等。那纠纷的解决方式就是协商理赔,甚至司法诉讼,那要花的精力就更多了,就处于被动地位了。

因此,“两年不可抗辩”的出发点是限制保险公司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为了保护保民的利益。但并不应该成为业务员或者投保人带病投保的借口,更不是让人恶意钻空子达到骗保目的的免死金牌。望各位保民和同行们切记诚信投保!“生活是种律动,须有光有影,有左有右,有晴有雨,滋味就含在这变而不猛的曲折里——老舍”

保险经纪人——Jack·程运杰

年进入保险行业至今

历任2家保险公司营销员及主任经理

年进入互联网保险领域,创办“好运一生”工作室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CICE认证个人保险规划师

年转型成为保险经纪人

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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