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的狗绊倒了她,她要我赔偿万”北京,北漂女孩顾萌养了两只柯基犬,没想到这两只爱犬让自己赔了个底朝天,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要从一天早晨说起,顾萌带着爱犬在小区内放风,为了让爱犬可以自由奔跑,顾萌解开了狗绳。
当天61岁的徐女士在小区内晨跑,两只柯基犬见到徐女士后格外亲切,奋力追赶,当徐女士跑到一个拐弯处时意外发生了,徐女士重重的摔在地上,不知道犯下大错的柯基犬还爬到徐女士的身上。
事后,医院,经检查,徐女士颈椎摔断,脊椎损伤,颈部以下全身瘫痪,经权威机构鉴定,徐女士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徐女士将顾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万。
法庭上,法官出示了现场监控录像,但是顾萌提出了质疑,视频距离较远,很难看出是柯基犬绊倒了徐女士,顾萌认为可能是徐女士自己摔倒的。
但是法官认为,从现场来看路面平坦,徐女士跑姿正常,虽然视频距离较远,但是仍可以看出两只柯基犬一直跟在徐女士脚边,且在徐女士摔倒时两只柯基犬仍在其脚下,因此可以认定徐女士是被两只柯基犬绊倒的。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顾萌赔偿徐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0万,而且同意顾萌先支付30万元,后续60万分七年赔付。
(案例来源:北京市二中院)
#大凯说法#
1,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动物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挑动”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的责任。
徐女士跑步过程中知道柯基犬在其脚边,应当减速但未减速,徐女士存在重大过失,是否可以减轻顾萌的责任?
不可以,因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受最严格限制。受害人仅有过失,既不免除责任亦不减轻责任;仅在受害人故意时,虽不免除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
案中,顾萌违反规定未栓狗绳,应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使徐女士有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顾萌的责任。
《民法典》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监控距离较远,不能清晰的看出柯基犬绊倒徐女士的完整过程,那么法官凭什么认定徐女士是被柯基犬绊倒的呢?我们知道刑事诉讼中讲“疑罪从无”,但是民事诉讼证据讲“高度盖然性”,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中,现场路面平坦,徐女士跑姿正常,虽然视频距离较远,但是认可以看出两只柯基犬一直跟在徐女士脚边,且在徐女士摔倒时两只柯基犬仍在其脚下,达到了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因此可以判断是柯基犬绊倒了徐女士。
3,本案中,没有赢家,这件事让二人的人生发生了重大的变故,顾萌为此背负重债,徐女士从运动达人变成了被照顾的对象,当然这一切都缘由顾萌不守规矩。
生活中,很多规矩看似没用,我们极易忽视,一旦忽略,潜在的危险就会发生,这大概就是“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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