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梁某甲因双臂、双手麻木,双肩疼痛,年3月29日8时许,由姚某某引荐,其兄梁某乙陪同,前往被告人刘某梅家中就诊。经刘某梅询问梁某甲病情,并与之约定诊疗价格后,刘某梅用甲钴胺、利多卡因、氯化钠、曲安奈德制成混合药液。
将该药液注射于被害人梁某甲右颈部,当注射第二针时被害人表现出不适症状。在进行紧急救治后,刘某梅发现梁某甲情况严重,遂拨打急救电话,将梁某甲送往原x医院,后梁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鉴定意见
梁某甲生前接受右侧颈部皮下肌肉注射为其心脏病变发作的诱发因素。
三.被告意见
被害人死亡不是自己的诊疗行为造成,是被害人有心脏病,被害人隐瞒了病情,与自己所配的药液无因果关系;自己不是故意要犯罪,没有故意想要伤害他人。
四.辩护意见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梁某甲的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对被害人使用的药物用量不会引起中毒导致死亡;被告人有年迈父母,年幼子女需要赡养、抚养。
五.被告人供述
年3月29日上午7点过,姚某某带了一个50岁上下的中年妇女(梁某甲)及其哥哥到家里,梁某甲说自己这里有一种营养神经的针剂,打了过后效果很明显,打这个针剂收元。自己把药配好在她颈椎的位置打了一针。
正在扎第二针的时候梁某甲说她有点心慌,第二针的药没打下去,就把针拔出来了。后看到她嘴唇越来越黑自己就拨打了电话,后来自己亲自到x卫生院把救护车叫来。自己给她一边做人工呼吸,一边送往x医院。医院后,医院通过检查认为病人已经丧失生命体征。自己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许可证。
经刘某梅指认,x市x区x镇三期安置房16栋自己家中即案发中心现场,x市x区x镇“x医药有限公司”就是自己购买药物的地点。
六.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年3月29日8时许自己陪同梁某甲到刘某梅家中看病。在梁某甲与刘某梅交流了症状与治疗方法后,刘某梅兑好药剂在梁某甲颈部注射。在注射第二针时梁某甲感觉不适,后刘某梅门去叫救护车。送到医学院后,医生检查确认梁某甲已经死亡。经梁某乙辨认,刘某梅就是给梁某甲颈部进行注射的人。
2、证人姚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年3月27日梁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要求引荐其的妹妹到刘某梅处看病。刘某梅让我后天(年3月29日)把人带来。刘某梅给梁某甲颈部打第二针时听见梁某甲呻吟了两声。刘某梅跑出去叫了车,将梁某甲送往x医院,在车上刘某梅和医生一直对梁某甲做人工呼吸,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梁某甲死亡。经姚某某辨认,刘某梅就是在x镇三期安置房家中给梁某甲颈部进行注射的人。
七.民事赔偿
案发时刘某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梅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梁某甲家属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八.庭审意见
被告人刘某梅的非法行医行为本身具有引起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内在危险性,其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仍故意实施该行为,违反了对发生加重后果的注意义务,其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后果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对法律适用的变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无因果关系。
被害人隐瞒病史,有其他严重疾病,就诊途中颠簸,被告人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等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
九.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梅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