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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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4 17:04:00

一、患方陈述

年9月30日15时20分,原告的家人鞠某某因反复头昏、头痛半年,加重两天到x医院看病,院方以“颈椎病(椎动脉型)、食道恶性肿瘤”收住院。院方于年9月30日进行了胸部正位片和凝血四项检查。年10月1日,进行了两对半、急诊四项、风湿五项,血生化、电解质、尿检、白细胞检测、彩超检查、骨密度检查。

同日还进行了心电图检查,检查结果为:窦性心律,电轴左偏,窦性心律,部分导联T波改变,年10月2日心电图报告单示:Ⅱ、Ⅲ、aVF、V1-V6导联T波双向,窦性心律过速,部分导联T波改变。年10月4日至10月5日,心电检测诊断为:部分导联T波改变。

但院方在年10月1日发现鞠某某电轴左偏,部分导联T波改变后没有加以重视和进一步诊断病情,一拖再拖,从年10月2日至年10月7日12时30分期间脱离护理,没有任何护理人员照管护理,无任何护理记录,在鞠某某病因不明的情况下同意其在年10月6日晚回家居住,从而导致鞠某某于年10月7日3时30分在家上洗手间过程中出现头昏、头晕,不慎摔伤左侧额面部。

家属拨打将其送入x医院门诊诊治,诊断为头昏、头晕、头外伤,食道癌放化疗术后,州医院做了输液处理,同日约11时许,鞠某某及家属向x医院告知了鞠某某凌晨晕倒送x医院诊疗的事实,并回到病房,但医生和护士对鞠某某的伤不闻不问,仅开了一瓶双氯芬酸钠气雾剂给鞠某某外用,也没有对鞠某某的病情做进一步诊疗和诊断。

年10月7日14时28分,家属发现鞠某某没有了呼吸,立即找医生和护士,医生到病床前发现患者已无自主呼吸、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未触及颈动脉搏动,脉搏、呼吸血压,血氧饱和度均为零,其后在院方抢救过程中,抢救不到位,导致鞠某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x医院对鞠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检查不全面、不及时、漏诊;病情变化时未进行有效及时治疗和抢救,出事后更改病历,院方的上述行为应对鞠某某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方观点

1、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被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真实情况是,患者鞠某某于年9月30日以颈椎病和食道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颈椎病;2.颈背肌筋膜炎;3.食道恶性肿瘤。入院后给予活血止痛等对症支持治疗。

因患者自身患有食道恶性肿瘤,主治医师详细询问、检查并告知其病情、住院治疗期间可能发生肿瘤扩散、心脑血管意外危及生命等情况后,患者表示理解,同意并配合治疗。年10月1日夜间,患者出现胸闷、心慌、胸口疼痛等症状,被告主治医师给患者进行心电图检查,给口服降心率药物等治疗,症状减轻后,嘱其做24小时动态心电图。

年10月6日患者输完液自行回家,10月7日早查房后,家属陪同返回病房,自述患者在家中上厕所时突发晕厥后送x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脑供血不足”,给予输医院。医生查看后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病情风险,建议转院治疗,患者表医院治疗。因患者已在x医院输液,医院未予输液。

13时许,医院护士查房时患者未诉有特殊不适。14时28分家属呼唤医生,患者呼之不应。值班医生和医护人员紧急到场查看抢救,患者鞠某某于15时21分死亡,考虑为心脏性猝死。患者家属签署不同意尸检意见书,运走遗体。后,双方共同参与封存病历。

2、患者鞠某某的死亡结果为其疾病所致,与被告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鞠某某曾诊断为食道癌进行放射治疗6次,已经间断两个多月化疗,存在生命安全隐患。10月7日凌晨,患者鞠某某经x医院急诊再次回到医院。

在当日下午14时28分,家属发现患者鞠某某无自主呼吸时,医院对其进行的抢救行为均严格遵守医学诊疗常规,整个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该结果属于患者鞠某某自身疾病引起的。请求人民法院在作出鉴定意见后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四、鉴定意见

1.病情评估不全面,医患沟通不到位、病情观察不到位;违反《病历书写基础规范》及《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相关规定的过错。2.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明确被鉴定人鞠某某的确切死亡原因,也无法客观判断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意见。

五、庭审意见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x医院应承担一定责任,责任比例按二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20%负担。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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