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写作引入作文教学之设想
这是一个很矛盾的论题。诗歌写作本属于写作教学的范畴,也即是属于自由写作或文学创作之列,而作文教学似乎专指中小学的语文教学,况且作文教学和写作教学也并非是同一概念。中小学的作文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写作,关于此论,可参考董承理先生的《“作文”不是真正的写作》一文。但作为文学体裁或记叙文中韵文的诗歌(尽管现当代的许多诗歌都不再求韵)引入到中小学作文教学是否有必要或者说有无可能性,这也正是中小学作文教学中一直备受争议的话题。由此也导致了中、高考作文对诗歌写作的争论。
在此借散文作个引子。散文在中小学作文中属于记叙文的一个分支,而诗歌也同样如此。然而翻看历年的中高考作文不难发现频率最高的即是散文,更进一层上说是议论性散文。而散文在文学史教学和写作教学中则属于文学体裁一种形式,而它恰恰是与诗歌相并列的。这就不得不能让我们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当作为文学体裁的散文引入写作教学时,是否也应该考虑诗歌的引入。当有人反对说,中小学的作文式散文并不同于文学性散文诗时,我们不能不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作文式散文和文学性散文的本质区别又何在?也正如作家南帆所言:散文是具有反文类倾向,散文的首要特征就是无特征。又有人认为,好的散文是不拘一格的。而作为作文式的散文和文学性的散文就不应该是有尺度和标准从本质上来区分的。这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诗歌。
从诗歌的内容和功能上说,诗歌作为一种最能体现现实生活,最能抒发真情实感,最前卫最丰富的体裁,如果被作文教学拒绝,那显然是不可解释的。如果我们总推罪于诗歌评论的不可操作性,那么现在我们理应先反思一下散文的“可操作性”。无论是抒情性的、记叙性的,还是议论性的散文,我们评价的标准又是什么?现行的无非也就是从散文的文面、语言、条理、病句错字、情感等最基本的因素入手,而这些也恰恰正是评价其它文体通用的标准,至于说另靠一句“形散神不散”或是“形散神聚”这样模糊不定的标准作为评价的依据,完全是不系统也是不完备的。若果说从严格意义上的评价考虑,它无疑也会显得捉襟见肘,而至于散文写作的结构则又是无拘和自由的。这就不能不让我们引起对诗歌评价的思考。
如果从教育的目的或是培养的目标上看,人本和个性的要求并不需要我们沉浸在作文的虚情与矫饰中,也并不需要我们去复制和粘贴本不属于我们真心的东西。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我们的作文教学只致力于培养让表达个体获取主流的话语模式的能力;只为了复制一些指向特定人(阅卷教师)的无实用价值的文章;只为了追求作文考试的公平、公正的合理性,而忽视或淡化它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的话;我们的中小学的作文教学正与我们心目中的太阳背道而驰,那样在这条路上我们只能越走越远。
笔者认为作文教学引不起学生对作文的食欲,作文教学的方法和体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作文教学的终极目标不是作文的结果,而是作文的写作过程,即对作文写作的态度、情感及其兴趣,这才是塑造人、培养人的根本之所在,也是作文写作的终南捷径。当然,这一关键环节处理的好了,那么预想结果的出现当是理所之当然,水到渠成之事。恰恰相反,如果总用太多的框框架架去束缚、规范和衡量表达主题的思维和个性,那么中小学的作文教学永远是一枚苦涩的青核桃。
当然诗歌写作以及诗歌写作教学的引入,首先要求中小学作文教学转变那种排斥和拒绝的姿态,转变现行的理念和思维。但是,诗歌写作兴许也只是个引子或实验田,就像散文写作一样,它将同文学教学一同打入中小学的作文教学,也将继续引导和完善我国的中小学作文教学的进程和体制。不过,它的接受和发展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但笔者斗胆断言,这不能也不应该是个空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