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晋江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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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件回放
年4月27日,吴某在上班途中途经某针织公司入口时被其设置的升降杆撞伤,受伤后,吴某医院、泉州二院治疗,经泉州二院诊断吴某的伤情为:“颈椎损伤伴四肢不全瘫”。嗣后,吴某在泉州二院行颈椎前路椎管减压术+PEEK脊椎融合物置入术+脊柱融合术+颈椎前路内固定术,吴某在泉州二院住院治疗13天。吴某于年6月10日前往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费依法进行鉴定;
年6月11日,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吴某颈椎损伤伴不全瘫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2.被鉴定人吴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被鉴定人吴李玲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终生需要护理。4.预估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约元。某针织公司雇佣工作人员值守公司出入口,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导致吴某受此重伤,某针织公司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吴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吴某请求某针织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共计.31元。
某针织公司辩称,一、对于吴某的伤情完全是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本案某针织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吴某主张某针织公司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吴某的伤情是自己跟车冲杆倒地受伤的结果。本案伤情显然是吴某应当预见到的后果,吴某伤情是自身过错导致的伤情后果。其次,某针织公司已经尽到一切提示注意义务,某针织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再次,吴某对于某针织公司厂区的环境是熟悉的,明知非机动车应当走非机动车通道,吴某故意走机动车道才导致本案的发生。二、吴某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伤情都是本案引起的,也无法证明伤残等级的客观性,某针织公司对于伤情及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年4月27日上午8时许,吴某骑电动车尾随前面小货车上班进入某针织公司入口时,在升降杆下降的过程中,未避让升降杆下降,两次低头继续行驶,导致其与电动车一起摔倒受伤,而升降杆上明显粘贴一车一杆,其应该在前车过杆后停下,等下一次抬杠再通行,其主观存在重大过错。保安亭内保安负责管理升降杆通行,应及时制止非机动车辆通行,而保安放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进出,故某针织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吴某自身承担80%责任,而某针织公司承担20%。双方均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泉州中院二审维持本院判决。
法官点评
某针织公司应对升降杆管理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某作为受害者,其自身面对危险的发生及后果,也应当有所预见,否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标题:《小心!杆!女子骑电动车尾随车辆入库被升降杆撞致六级伤残,看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