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护理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男子被殴打入院后又遇手术失误,成十级伤残 [复制链接]

1#

导读: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目前我国医疗事故评级共分为四级,一级评定的损害后果标准为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二、三、四级的评定标准随损害结果严重程度逐级降低。

01

年3月22日,*某因被多人殴打后胸腰段疼痛不适十余天,医院处治疗,入院诊断:胸椎多发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眼球挫伤、左眼结膜充血、双眼睑挫伤、脑震荡、左眼视力下降查某某、颈椎病、双侧白内障。

同年3月25日,*某转入院治疗,某医院在局麻下对*某行经皮穿刺T10椎体球囊扩张成形术。

年5月7日,医院处的李某某、医院骨科26病区达成《协议书》,内容载明:“患者*某,因全身多处外伤于年3月25日入院,入院诊断:胸椎多发骨折(T1,T2,T4,T5,T10)、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左眼视力下降查某某(左眼球挫伤、左眼结膜充血、双眼睑挫伤、双侧白内障)、颈椎病。年3月25日行T10椎体pkp手术,术后有部分(约30%)骨水泥渗漏,术后体查;患者双下肢行走正常,大小便正常,感觉肌力正常。因手术并发症骨水泥渗漏事件,双方协商如下:出院后(直到终生)如果因术后骨水泥渗漏所造成的后遗症(含获得障碍,瘫痪)手术,医药治疗产生的手术费用,陪护费用,差旅费用,工具器材等费用。医院负责治疗(包括手术)及相关费用。”

6月19日,*某出院,出院诊断:1.胸椎多发骨折(T1、T2、T4、T5、T10);2.多处软组织挫伤;3.双眼视力下降查某某(VOD0.8,VOS0.2)左眼球挫伤、左眼结膜充血、双眼睑挫伤、双侧白内障;4.脑震荡后遗症;5.颈椎病。出院医嘱:1.医院继续康复治疗;2.继续予以抗骨质疏松、活血、补钙等对症支持治疗;3.出院后3医院门某某复查(每周五李某某教授门某某);4.不适随诊。

医院出院之后,*某前往XX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诊断:脑外伤综合征,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复查小便;2.门某某随诊。

换了地方治疗,情况还是不见好转。而且,当初达成的协议,医方也并未履行。*某只能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2

年10月21日,经某法律服务所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期医疗费进行评定,得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某伤情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拾级)伤残;2.伤后误工期为壹佰伍拾天,护理期、营养期同住院期。”年11月6日,经卫生健康局委托对*某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此医疗事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自诉不适有主要责任。

但是,医院方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卫健局接受其申请后委托省医鉴办组织再次鉴定,省医学会于年7月29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某骨水泥椎管内渗漏约有30%椎管占位,主要与医方未及时停止注入骨水泥有关;与患者外伤等因素也有一定关系。并认定本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结合鉴定结论、涉诉诊疗行为等具体情况,医院应当对*某的全部损害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最终,医院支付*某赔偿款.47元。

判后双方不服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03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院对*某的伤残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其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有效证据就相应鉴定的鉴定程序、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意见的依据等进行反驳,并且,伤残程度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并不存在等同或换算关系,故一审法院对相应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04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等同于医疗事故鉴定,本案中涉及到了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医疗事故鉴定#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