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费用多少钱 http://www.wisdomtouch.com/导语: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律师总是在第一时间告知,请及时申请封存病历。病历及时封存的重要性,可从本案得知。
案情简介:年12月3日,原告因“反复头昏、头晕10年,加重3天”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脑动脉供血不足、混合型颈椎病,予以降压、补液、中药等对症治疗。年12月11日8时40分,原告血压突然升至/mmHg,医生给予原告硝苯地平缓释片10mg、倍他乐克12.5mg口服治疗;9时30分,原告病情无缓解,并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病历记载查体:心律90次/分,BP/90mmHg,呈嗜睡状,双侧瞳孔缩小,右侧肢肌力0级,膝反射消失,巴氏征阳性。故联系医院急救住院。出院诊断:1、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2、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诉讼经过: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其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的两份病历,其中一份住院病案号为15151,该份病历未加盖被告方公章;另一份住院病案号为15157,该份病历加盖有被告方公章。原告提供该两份病历拟证明被告对病历有伪造、篡改的行为。被告对病案号为15151的病历不予认可。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双方申请的上述事项进行鉴定。上述病案号为15151、15157的两份住院病历均作为鉴定材料。该中心于年2月23日作出的[]临医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观察记录不完善的不足,建议其医疗过错为轻微责任范围;但因双方对病历记录存在争议,本所无法在该范围内将过错参与度量化”;一审法院认为:因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经双方同意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且该机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同时,双方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因此,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即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轻微过错。对于被告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鉴定结论为“因双方对病历记录存在争议,本所无法在该范围内将过错参与度量化”。因被告对出现两份住院病历的情形未能给出合理解释,违反了“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有关规定,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20%的责任。鉴定机构已经充分考虑了两份病历记录不同的因素,故鉴定机构作出的上述鉴定结果可以认为是客观的。原告再次申请对“病历记录是否存在伪造、篡改”进行鉴定,已没有实际意义。二审本院认为,本案的医院的病历记录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侵权行为,责任比例应当如何认定。鉴定材料中存在两份不同的护理记录,医院对一个病人出现两个病案号未作出合理解释,且两份护理记录中的记录内容并不一致,明显存在护理记录伪造、篡改的情况,医院存在明显过错。病历记录是反映病患诊疗过程的第一手资料,能够清晰反映病患的病程,本案鉴定意见已注明“因双方对病历记录存在争议,本所无法在该范围内将过错参与度量化”,医院私自将护理记录进行篡改,使得鉴定机构无法对病患病程中的诊疗行为是否规范进行判断,医院主观上存在恶意篡改,应当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医院对上诉人因本案所受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本院再审审查认为,医院提供的住院号为15157全部病历资料属于医院替换了部分王某贤的原始病历资料。因此,应当认定医院篡改王某贤的病历资料的事实成立。推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本案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足以采信,医院不能证明王某贤的损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可以认定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与王某贤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医院应当承担本案主要责任,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本律师深感医疗案件判决的多样性令人难以理解,以本案为例,一审法院已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是从先采纳后引用的方式进行说理的,那当然得出与鉴定意见一致的裁判结果,鉴定机构认定的轻微责任,在判决书上体现为损害赔偿的20%。而二审法院根据患方的上诉理由,从病历的真实性推导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从认定病历存在恶意篡改推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改判医方承担80%的责任。如何改变以鉴代审的现状,需要更多公开的案例作为指引,需要更多改判的案例作为参考。唯有如此,才可能切实推动类案同判。
最后,至于医方是在何等高人指点下,提供两个案号的病历。且在提供一份病历给患方之后,还能堂而皇之地将护理部分更换,再提供给鉴定机构,这足以说明其病历管理是何等的混乱。
同时,面临医方企图通过此恶意篡改病历来逃避责任,如人民法院作为最后的一道屏障,未能守住正义防线,意味着在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将可能成为风中的承诺。期待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出现更多载明完整鉴定意见的文书,期待更高审级的裁判文书能把说理进行得更透彻一些。